福建师范大学《保险法》期末考试必备题集
奥鹏期末考核
48413–福建师范大学《保险法》奥鹏期末考试题库合集
填空题:
(1)《保险法》中的保险,不是社会保险,而是一种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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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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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保险法的构成而言,## 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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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另一方当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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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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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保险,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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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第一部《保险法》是##年制定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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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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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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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死两全人寿保险具有无价性和##两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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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可以分为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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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险代理机构是依据保险法律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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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残废、死亡时,投保的保险,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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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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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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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非金钱化,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2)保险金额定额化
(3)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4)不得代位求偿
(5)可以指定受益人
(6)保险事故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
(8)长期性和储蓄性
(3)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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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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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某公司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为一年,保额为每人5000元。该公司职员赵某指定其妻为受益人。保险期内某天,赵某骑车上班,途中被一汽车撞倒,造成锁骨和左腿骨骨折,随即住院治疗。赵某被汽车撞伤后,经交通监理机关裁决,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赔偿1000元结案。赵某在治疗过程中,因患急性心肌梗塞而突然死亡。赵某死后,其妻依据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
问:保险公司应否根据赵某所在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保险金?是否应给付保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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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2)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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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解释合同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文义解释
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一般应按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去解释,但对某些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句,则应按专业的含义进行统一解释。
(3)、解释应不利于保险人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就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难免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鉴于此,为追求公平和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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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4)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纳,其中1995年5月20日前交纳1500元,1995年10月20日前交纳1500元。合同签定后,F航运公司与1995年5月10日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1500元。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后,虽然K保险公司多次催要,F航运公司一直迟迟未交。1996年2月18日凌晨2时,F航运公司投保的“长城号”轮船在海上航行时不幸触礁沉没。次日晨,F航运公司即派人到K保险公司交纳第二笔保险费1500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长城号”轮沉没的损失。K保险公司当场拒收该笔保险费,并拒绝了F航运公司的索赔请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F航运公司遂以K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F航运公司诉称:其与K保险公司订立的“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轮船触礁沉没属于K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K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F航运公司定有“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但原告经其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交第二笔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了才交纳,显然原告已经违约,故其有权拒收该笔保险费并终止合同,其拒收告保险费的行为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问:(1)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如何处理?
(2)保险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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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解除合同。应赔偿航运公司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5)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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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6)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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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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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8)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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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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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年某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和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15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5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5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经办人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经办人的疏忽,保险单上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5个月后,该公司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70万,其中固定资产价值50万,皮革制品损失20万。事后皮革公司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70万元,保险公司以皮革制品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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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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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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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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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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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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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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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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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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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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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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